环境学院实验室“假期”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学院实验室“假期”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假期”实验室实验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各个实验室的安全稳定,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集体财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做好暑假前安全自查及暑假期间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由在职教师担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可设置一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本规定中的“假期”为暑假、寒假以及7天(含)以上的节假日;

3、各实验室如需在“假期”继续开展实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提前向院行政办公室提交“假期实验报告表”,院行政办公室审核后,上报主管安全工作副院长;

4、“假期实验报备表”应明确实验内容、实验时间、实验人员、现场负责人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假期严格禁止独自一人做实验

5、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假期”开展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应了解防火、防盗的基本安全知识,清楚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下班时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并关窗锁门,落实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特别注意辐射装置、特种设备、生物及化学等危险物品的安全保障措施;

6实验室负责人应特别注意地下室、地势低洼处和其他易于遭受水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

7、严格遵守《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的相关内容。

环境学院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