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016-2017 学年度第一次院务会议通过,2017-2018 学年度第一 次院务会议修订,2020-2021 学年度第三次党政联席会修订)
为维护环境学院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确保实验与办公环境的安全稳定, 保障科研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学院所属全 体人员均应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含盖了学院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空间的安全、消防以及治 安、交通方面的逐级责任,是环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树立“隐患即事故”的安全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学院院长、书记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学院安全 管理工作,对环境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半年应参加至少一次学院 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环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 面负责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环境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与使用实验室、办公室的教师签订安全管 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环境学院日常管理,负责审定各实验室、办公室 安全系统的设置,督促、指导各实验室、办公室实施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不 少于六次学院安全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六条 环境学院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院长、书记担任组长,组员包括主管 安全工作、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教师工作的副书记。下设安全工作小组,
负责对全院师生及科研人员开展安全教育与技能演练,检查督促安全制度的落实, 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 括行政安全办公室成员、教学实验中心和公共分析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及物业相关负责人。另设现场处置小组,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 的现场应急处置,由学院安全助理和物业经理担任组长,学院基础设施运维助理 和物业副经理担任副组长。
第七条 学院安全助理受环境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领导,负责落实环 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实验室、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环境学院 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技能演练,完善学院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检查各 实验室、办公室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对各实验室、办公室安全系统的设置提出工 作建议;定期组织对各实验室、办公室的安全管理和自检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并 督促对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对环境学院内部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向 主管领导汇报;协助主管领导负责交通、消防、治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使用各实验室、办公室的教师是该实验室、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禁止未通过岗 前安全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安全管理工 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 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大型/特种/特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 操作规范以及化学品 SDS 等,建立危化品使用台账及大型/特种/特殊仪器设备使 用记录,努力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根据《环境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中实 验室分级管理职责,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有培训和演练记录),参 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考核,定期开展本实验室、办公室的安全自 检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对上级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控制。
各实验室可设置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安 全员应熟悉学院及本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充分了解本实验室的危险源及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及时向本实验室人员传达相关培训内容。根据《环境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中实验室分级管理职责参加 有关安全培训。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实验操作规程的人和行为进行提醒 或警告,并及时上报实验室负责人。
各实验室实验人员认真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仪器设备和实验 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熟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环境学院 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中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加学校、学院或课题组组织的安 全培训、应急演练或安全自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办公室的教师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附件 1、附件 2)。
第十条 切实遵照相关实验室、办公室、机房安全管理规定(附件 3、附件 4),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施行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科研人员(含教师、科研助理、博士 后、学生及访问人员等)必须通过岗前安全培训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质性科研 工作。岗前安全培训环节包括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测试、《环境 学院工作手册》自学、各实验室安全培训(由各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组织进行), 培训记录交由学院安全助理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环境学院 实验室岗前安全培训记录表”见附件 5)。
第十二条 编制实验安全分析报告,学院不定期检查。研究生论文和本科生 综合论文训练工作中涉及实验操作的,开题报告中应包括实验安全分析章节,并 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科研项目中涉及实验操作的,在实施方案或申 请书中应包含项目安全分析内容。若实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应重新编制实验 安全分析报告(“实验安全分析报告”见附件 6,“项目安全分析报告” 见附件 7)。
第十三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各实验室应明示本实验室的危险源、 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并进行相关培训。根据学校、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以及 课题组自查的结果,综合分析本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每年底应提交实验室安全隐患分析及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或存放学校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药品。
第十五条 不具备必要的实验安全保障条件,不得开展相关实验。若实验过程中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上报行政安全办公室和 物业。
第十六条 学院安全工作小组定期组织例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之前进行临时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结果定期全学院通报, 重大事件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环境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检自查记录(附件 8)备查。各办公室每月进行一 次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办公室安全自检自查记录(附件 9)备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内改建装修等工程,须事先到院行政安全办公室 申报,经过学院、物业、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到物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 施工改造;施工过程不得随意对楼宇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严禁破坏楼宇基础设施; 实验室、办公室内改建装修等工程完成后,需经物业验收通过,并由行政安全办 公室备案(“环境学院实验室/办公室装修改造申请表”见附件 10,“环境学院实验 室/办公室装修改造验收申请表”附件 11)。
第十九条 实验室采购或迁入大型或高功率设备前,要先向行政安全办公室 提交可行性计划、使用条件及有关数据等,具备使用条件,经过学院、学校相关 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对于环境节能楼,原则上 5KW 以上设备只出不进(“环境学院实验室大型或高功率设备迁入申请表”见附件 12)。
第二十条 遵守学校及学院发布的其他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相关 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各类安全检查中被连续通报 3 次的实验室,视作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视职责履行情 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如下处理:
1、限期完成整改,对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2、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对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并再次 限期整改;
3、二次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实验室或办公室使用权限 2 周直至整 改完成,并取消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以及各类校内评奖 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 伤亡、也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对师生员工造成较大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 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如下处理:
1、对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2、暂停涉事实验室或办公室使用权限 2 周以上。
3、对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在其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考虑。
4、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各类校内评奖评优 资格,酌情削减其当年研究生招生名额。
5、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如下处理:
1、对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安全助理、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 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2、暂停涉事实验室或办公室使用权限 1 月以上,同期暂停涉事课题组所有 人员的实验权限。
3、对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资格、各类校内评奖评优资格,以及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岗位聘用资格,并在其当 年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考虑,酌情削减其当年研究生招生名额。
4、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
5、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如下处理:
1、对环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安全助理、 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2、学院永久收回涉事实验室或办公室的使用权限。
3、对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资格、各类校内评奖评优资格,以及高于现聘岗位等级岗位聘用资格,取消其当 年研究生招生名额,并在其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考虑。
4、对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安全助理,取消其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 格以及各类校内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环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当年 考核优秀等次资格以及各类校内评奖评优资格。
5、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或办公室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
6、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处分的同时,取
消其当年奖学金申请和“三助”岗位上岗资格;直接责任人为非事编工作人员的, 对其未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导师同等处理;直接责任人为外协人员的,对其未完 整履行工作职责的合作教师同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有关人员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免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环境学院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厘清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境学院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主次原因、严重程度以及人员 职责履行程度进行责任追究,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认定。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