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生活垃圾和实验室废物管理细则
—经 2020-2021 学年度第十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生活垃圾和实验室废物的分类管理,保障学院正 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保护学院及校园清洁环境,根据《北京市生 活垃圾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和《实验室化 学废弃物收集转运规程》,结合学院前期垃圾分类试行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环境学院办公、教学和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和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存放、回收和处理。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实验室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有毒、 有害化学废液,如有违反,依据《环境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生活垃圾
第四条 环境学院办公区(含就餐区等附属设施,下同)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五条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楼内工作餐或外卖产生的剩菜、剩饭等。 第六条 可回收物分为:
纸制品:主要指可回收废纸,如纸箱、书籍、期刊杂志、报纸、非涉密报告 书、外卖纸盒等;
金属制品:主要指可回收金属类废品,如金属饮料罐等; 塑料制品:主要指塑料材质的空饮料瓶、干净的外卖包装盒等; 玻璃制品:主要指玻璃材质的空饮料瓶、杯子等。
第七条 有害垃圾主要包含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旧硒鼓、墨盒,废药品(药物及个人护理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非实验试剂)及其包装物等。
第八条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用过的垃圾袋、保鲜膜等不可 回收垃圾。建筑垃圾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
第九条 环境节能楼设置分类垃圾桶,摆放区域及摆放时间段见附件1,由物业按时收集处理(见附件 2)。
第十条 给排水实验室设置临时分类垃圾桶,按学校统一收集时段进行清运。
第十一条 在公共会议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可以在预约会议室时预约垃圾
清理服务,由物业按时对厨余及其他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废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废物分为危险废物、一般废物和大件废物(环境学院实验室废物列表见附件 3)。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立室内危险废物专用暂存区,暂存区须远离火源、热源,并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警示标线,有必要的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措施。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按其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合理的分类收集和暂存,避免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混放。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应在不同区域暂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物暂存应使用专用废液桶或固废箱,且应保持完好,破损后应及时更换。废液桶或固废箱上应张贴实验室危险废物内部标签,并按要求 选择类别(废液)、危险类别,填写主要成分、楼宇、实验室房间号、联系人和 电话。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严格按照《清华大学实验 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和《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转运规程》执行。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中。
第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包含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校内转运日期等)。
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对暂存区收集容器和防溢容器的密封、 破损、泄漏情况,标签粘贴情况,以及贮存期限等进行定期自查,并及时申请校 内转运。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一般废物,是指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非实验室危险废物,包括不含或未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纸质包装物、废弃纸巾、口罩、样品袋、 滴管、注射器(不含针头)、离心管、移液枪吸头等,可按照生活垃圾中相应的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大件废物是指用于快递、物流包装用的木箱、泡沫等,不含或 未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大件无害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大件废物可直接联系前台或保洁主管,由物业协助及时清理, 并由物业根据学校《关于采用预约方式收集清运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通知》联系相关部门预约清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境学院在工物馆和伟清楼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和大件废物的管理应执行本细则,办公室和实验室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实验室一般 废物的管理按照其所在楼宇的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环境学院行政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