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生活垃圾和实验室废物管理细则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生活垃圾和实验室废物管理细则

2020-2021 学年度第十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生活垃圾和实验室废物的分类管理,保障学院正 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保护学院及校园清洁环境,根据《北京市生 活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和《实验室化 学废弃物收集转运规程》,结合学院前期垃圾分类试行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环境学院办公、教学和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和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存放、回收和处理。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实验室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有毒、 有害化学废液,如有违反,依据《环境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生活垃圾

    第四条 环境学院办公区(含就餐区等附属设施,下同)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五条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楼内工作餐或外卖产生的剩菜、剩饭等。 第六条 可回收物分为:

    纸制品:主要指可回收废纸,如纸箱、书籍、期刊杂志、报纸、非涉密报告 书、外卖纸盒等;

    金属制品:主要指可回收金属类废品,如金属饮料罐等; 塑料制品:主要指塑料材质的空饮料瓶、干净的外卖包装盒等; 玻璃制品:主要指玻璃材质的空饮料瓶、杯子等。

    第七条 有害垃圾主要包含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旧硒鼓、墨盒,废药品(药物及个人护理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非实验试剂)及其包装物等。

    第八条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用过的垃圾袋、保鲜膜等不可 回收垃圾。建筑垃圾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

    

    第九条 环境节能楼设置分类垃圾桶,摆放区域及摆放时间段见附件1,由物业按时收集处理(见附件 2)。

    第十条 给排水实验设置临时分类垃圾桶按学校统一收集时段进行清

    第十一条 在公共会议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可以在预约会议室时预约垃圾

清理服务,由物业按时对厨余及其他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废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废物分为危险废物、一般废物和大件废物(环境学院实验室废物列表见附件 3)。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无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立室内危险废物专用暂存区,暂存区须远离火源、热源,并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警示标线,有必要的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措施。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按其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合理的分类收集和暂存避免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混放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应在不同区域暂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物暂存应使用专用废液桶或固废箱,且应保持完好,破损后应及时更废液桶或固废箱上应张贴实验室危险废物内部标签并按要求 选择类别(废液)、危险类别,填写主要成分、楼宇、实验室房间号、联系人和 电话。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严格按照《清华大学实验 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和《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转运规程执行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中。

    第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包含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校内转运日期等)。

    第产生危险物的实验室应对暂存区收集容器和防溢容器的密封、 破损泄漏情况标签粘贴情况以及贮存期限等进行定期自查并及时申请校 内转运。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一般废物,是指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非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含或未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纸质包装物废弃纸巾口罩样品袋、 滴管、注射器(不含针头)、离心管、移液枪吸头等,可按照生活垃圾中相应的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大件废物是指用于快递、物流包装用的木箱、泡沫等,不含或 未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大件无害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大件废物可直接联系前台或保洁主管,由物业协助及时清理, 并由物根据学《关于采用预约方式收集清运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通知系相关部门预约清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境学院在工物馆和伟清楼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和大件废的管理应执行本细则办公室和实验室产生的生活垃和实验室一般 废物的管理按照其所在楼宇的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环境学院行政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21 5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