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公共区域管理办法
(2019-2020学年度第十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规范安全管理和秩序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共区域指除教师租用的教学、科研用房以外,由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的空间,含地下室、阳台、室外空间等。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区域私自存放任何物品。楼道、楼梯间、电梯厅、会议室、公共办公室及消防通道严禁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 如确有需要,事编在职教师可申请借用公共区域,用于短期存放无安全隐患的物品,存放期限两周以内。
第五条 借用公共区域应提前向行政安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存放。借用教师需填写《环境学院公共区域临时存放物品申请表》,该申请表一式三联,一联由办公室留存,一联由借用人留存,一联粘贴在存放物品上。
第六条 借用给排水实验室公共区域,需严格遵守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公共区域存放物品应符合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堆放任何化学试剂、气瓶、实验废弃物等实验物品,木箱、纸箱和塑料制品等易燃物品,易发酵或变腐、变质物品,动物,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或设备。
第八条 借用教师是该区域该时间段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确保存放期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保持借用场地的干净整洁,并严格执行学院安全管理相关办法。
第九条 借用教师在使用中如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私自存放、超期限存放、或存放违规物品,且经劝阻不予改正的,学院有权处理暂存物品,并永久取消公共区域借用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