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制定《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实发〔2021〕3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6月21日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30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6月22日

 

 


 

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经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30次处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安全事故,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校园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院系购买、贮存、使用和处置化学品等试剂材料,以及相关实验操作的化学安全管理工作。本办法中院系及实验室的界定参见《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试剂材料、实验气体等的界定参见《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遵循《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学校、院系、实验室的三级管理体系。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称实验室处)是学校实验室化学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学校化学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化学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负责试剂材料库与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四)建立全校危险化学品购买电子动态台账,监督院系做好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及处置台账与实物管理,保障化学安全。

(五)负责试剂材料库危险废物贮存站的运维管理及进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内转运工作,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工作。

第四条 院系是化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院系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安全的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掌握本单位涉及化学安全实验室的基本情况。院系应安排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化学安全相关培训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化学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院系实际,建立健全化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监督本单位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及实物管理。

(四)制定本单位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和开展事故调查。

第五条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化学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依规落实试剂材料的购买、贮存、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安排具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三)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实物管理。

(四)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化学类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必要的实验室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有化学安全风险的工艺流程、设备,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六)配置合适的化学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章 试剂材料的购买

第六条 包含管制类化学品在内的试剂材料的购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50万以下及非进口试剂通过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购买,50万(含)以上及进口试剂通过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申请购买。

第七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等试剂材料进入实验室房间前应当由本人签收,管制类化学品应贮存于相应管控要求的试剂柜。

第八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购买人应当向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及时了解其危险特性、储存要求、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试剂材料购买的管理依照《清华大学试剂材料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与使用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应在学校试剂材料库剧毒化学品库贮存,其它危险化学品应在实验室合规贮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应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电子或纸质动态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贮存具体位置等信息。

实验室应提供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以方便查阅。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化学品应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贮存禁忌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倒放,贮存原则应符合GB 15603的要求。

第十三条 化学品的储存室、储存区、储存柜等应避免阳光直晒,并应避免靠近暖气、高温电器设备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储存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实验台架存放化学试剂应设置挡板或者托盘等防止试剂滑落的措施。

第十四条 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中取用试剂后,应及时盖好瓶盖。

第十五条 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中,并有防遗洒(撒)托盘。

第十六条 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冰箱门上应注明是否防爆,冰箱内试剂必须可靠密封,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实验室冰箱内不得放置非实验用食品。

第十七条 化学品包装或容器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标签应完整、清晰。标签脱落、模糊、腐蚀、较难识别的,应及时粘贴自制标签,内容应包括试剂名称、纯度或浓度等,配制试剂应再标注配制人、配制日期等信息。

化学品由原包装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内时,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或样品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自制试剂标签。

如不能对化学品进行确认,应当作为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房间内危险化学品存量适中,严禁超量储存,原则上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25公升或25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25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至少每学期清查一次所存放的试剂材料,及时清理不再使用的试剂。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收发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存放场所与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A 1002的要求。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剧毒化学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安装监控摄像头记录实验过程,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应逐次逐条双人记录。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或专库进行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双人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配备锁具。

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与专柜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逐次逐条双人记录,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如实及时登记入库(柜)量、使用消耗量,并保证台账与实物的品种和数量相符。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依照《清华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储存柜,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并安装机械防盗锁,机械防盗锁应符合GA/T 73的相关规定。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应逐次逐条记录。

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依照《清华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单独隔离、限量储存,收存和发放必须进行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逐次逐条双人记录,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发生管制类试剂材料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处和所在院系。

第五章 化学实验设备及操作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实验室内进行。

实验室房间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维修,应参照《清华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建筑设计基础安全标准》进行建设,通过实验室处安全审核后方可立项,通过实验室处现场复核后方可开展化学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人员在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实验工作前应当通过培训及考核,获得准入后方可开展实验,实验室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所涉及的试剂、设备、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及高温、高压以及大型实验设备装置应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张贴或者置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九条 涉及危险工艺、易燃易爆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气体及气路等实验操作过程,操作前需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做好个体防护和应急准备,实验过程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有安全风险的化学实验必须有人值守。开展高风险化学实验,其危险操作环节应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工作应当经过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同意,院系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应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加热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

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得烘烤易燃物品,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

第三十二条 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或蒸汽的实验应该在运行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实验时通风柜面风速达到0.30~0.75米/秒,可调玻璃视窗开至台面10~15厘米,柜内放置物品距离玻璃视窗内侧15厘米左右。

产生有毒气体和腐蚀性废气的实验,在实验装置尾端应配有气体吸收或处理装置。

在排风管路上应设置必要的气体吸附或处理装置。

第三十三条 涉及使用强酸、强碱、有机化学品烧伤危险或有液体毒害危险的实验室应安装应急喷淋装置与洗眼器。

应急喷淋装置安装位置合适,与工作区域之间距离不超过30米。应急喷淋装置拉杆位置合适、方向正确。应急喷淋装置水管总阀应处常开状态,喷淋头下方无障碍物。应设置应急喷淋指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不能以普通淋浴装置代替应急喷淋装置。每月至少启动一次阀门,做好检查记录。

洗眼器应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压适中,保证洗眼器喷水高度8~10厘米,水流畅通平稳。每周应检查洗眼器,擦拭洗眼喷头,盖好防尘盖,确保使用时无锈水脏水,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配备与实验室内易燃易爆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物质等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为他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留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位置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物品,保障物品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为实验室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口罩、防毒面具、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保障装备在有效期内。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液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固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装入专用固废箱中。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针头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危险废物存放应设立暂存区,暂存区边界应施划3厘米宽的黄色实线或黄黑相间实线,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暂存区应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在不同暂存区暂存。

第三十九条 所有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专用的“危险废物”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分类、危险类别(易燃、易爆、腐蚀、反应、有毒等)、主要成分、实验室、联系人、电话等。收集容器自投入使用时即须粘贴标签。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依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气体安全

第四十一条 院系及实验室须通过清华大学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向已取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购买(租赁)气体和气瓶。

如准入供应商不能提供实验所需气体,或者使用者对气体有特殊要求,需向其它供应商购买气体,须经过所在院系实验室安全主管同意,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和超过安全检验日期的气瓶,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及时清理出校,超过安全检验日期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退回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盛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气瓶应放置室外,确因条件所限需放置室内的,应经所在院系实验室安全主管评估审批,并向实验室所在楼宇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处报备。室内放置应存放在气瓶柜或专用气瓶间,气瓶柜或专用气瓶间必须安装相应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联锁。

第四十四条 较小密闭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气体安全的管理依照《清华大学实验室气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科研项目的实验安全分析,提交科研项目安全分析报告,由院系组织审核后,提交实验室处安全专业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开展论文选题实验工作前应进行实验安全风险分析,提交实验安全分析报告,由指导教师、院系级审核完成后,提交实验室处安全专业岗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拟开展非常规的、危险程度较高的、或工艺具有探索性的化学实验项目,应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确认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院系应制定本院系实验室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验室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或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组织有关教师、学生进行一次化学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五十条 实验室应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化学类危险源,编制必要的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与化学安全事故有关的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