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实发〔2021〕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3月1日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18次处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3日

 

 


 

清华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

经2018~2019学年度实验室与设备处第23次处务会讨论通过,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18次处务会审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事故,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11/T1368-2016》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 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包含感染性危险废物、病理性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指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实验室危险废物,其危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在其收集、暂存、运输、贮存的各个环节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清华大学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清华大学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涉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界定的院系、实验室等)和个人(教师、学生和校外参与者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坚持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谁负责,杜绝危废直排”的管理原则以及“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实施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称实验室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学校各院系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 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三) 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妥善保存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 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校内转运、贮存、台账管理等工作。

(五) 负责试剂库贮存站的运维管理及进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内转运工作,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工作,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安全的处置。

第七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院系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安全责任制,由院系安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掌握本院系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院系应安排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且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相关工作。

(二)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编制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本单位安全。

(三) 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 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身工作水平,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 发生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轻或消除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处。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落实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得到合理的分类收集、标签标识完整规范、转移及时有效。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实验室危险废物,对不同特性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严格执行标签标识、转移联单等法规要求。学校二级单位领导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督促、监督并检查本单位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十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教育、督促本实验室人员切实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收集,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校内转运日期及贮存站名称等,并及时申请校内转运。实验室管理人员还应对暂存区收集容器和防溢容器的密封、破损、泄漏情况,标签粘贴情况,以及贮存期限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设立专用内部暂存区,暂存区内原则上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3厘米宽的黄色实线或黄黑相间实线,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见附录A。

第十二条 暂存区须建设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采取防溢容器作为防遗洒、防渗漏措施。防溢容器材质应与盛放物质相容,容积应当大于收集容器容积的 10%。防溢容器中放置多个收集容器时,容积应不小于最大收集容器容积的 150%或所有收集容器容积总和的 10%,取其最大值。防溢容器可采用托盘、整理箱、大号容器等形式,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特点选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液态废物、固态废物两类。液态废物分为有机废液、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分为含卤素有机废液、其他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分为含氰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其他无机废液。固态废物分为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其他固态废物。各实验室依据自身特点及物质的相容性,可进行更细致的分类。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可按照附录B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顺序进行判断,归为附录B中最靠左的类别。

第十四条 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废弃容器应瓶口朝上放置在固废箱中。空试剂瓶需和盛装试剂的试剂瓶分开收集。针头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

第十五条 液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固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装入专用固废箱中。废液桶和固废箱由实验室处统一提供,废液桶容积25L。各实验室若需要其他型号的废液桶,需自行选择,且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破损后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废液桶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废液桶每次使用后须及时拧紧盖子。固体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影响固废箱密封。

第十七条 所有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须粘贴专用的“危险废物”标签,标签样式见附录C,须注明类别(详见第十二条)、危险类别(易燃、易爆、腐蚀、反应、有毒等)、主要成分、实验室、联系人、电话等。收集容器自投入使用时即须粘贴标签。不填写危险废物标签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转运。

第十八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运、贮存与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学校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置,各贮存站负责各自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出站工作。实验室处每周掌握各贮存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联系厂家,组织校外转运工作。实验室危险废物校外转运之前,贮存站必须妥善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试剂库贮存站由实验室处直接管理,负责没有设置贮存站的院系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内转运及贮存工作,其余危险废物贮存站由对应院系负责校内转运、贮存及日常管理。贮存站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安全应急预案,并将贮存站安全运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出站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

第二十一条 院系和实验室需及时清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及时向贮存站提出转运申请。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可以实现在线申请、确认等程序,在此之前,实验室可填写《危险化学废物转运申请记录单》并向贮存站的管理人员提出转运申请。

第二十二条 转运人员应现场检查废物的包装、标识信息,确认完好后,称取重量,并做好交接记录。转运人员不得接收未粘贴专用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实验室危险废物。转运人员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前应确保运输工具状态完好,运输后应及时清洁。根据运输废物的危险特性,应携带必要的应急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具,如收集工具、手套、口罩等。

第二十三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第二十四条 贮存站须作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见附录A。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未经实验室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运。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处置条件或暂不能处置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向实验室处报备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第五章 支持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拨专款对使用单位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给予支持。对收集暂存规范、管理严格、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倾倒、堆放、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对收集暂存实验室危险废物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感染性危险废物和病理性危险废物执行《清华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清华大学生物废弃物处理平台标准操作规程》等规定。放射性废物执行《清华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