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实发〔2020〕7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8月31日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3次处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9月29日
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
—经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与设备处第12次处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处第3次处务会讨论审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院系、实验室等与《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一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下述三类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学校、院系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授课教职工、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
实验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在校学生、博士后、教职工及外来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外协、联合培养研究生、仪器分析测试人员、实习、进修等人员);
参观人员:包括不直接从事实验工作的参观、进修、实习等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员中校级、院系级人员每年应接受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管理人员中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授课教职工、实验室安全员等每年应接受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培训,并通过考核和取得合格证书;或接受院系或实验室自行组织的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并通过考核。
第五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种类、数量等因素将院系分为Ⅳ、Ⅲ、Ⅱ、Ⅰ(危险级别依次降低)四个不同级别,不同级别院系实验人员应接受针对性内容和相应强度的安全教育培训。
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院系依据本单位准入方案组织完成,可以采用网络、课堂、现场操作等方式。实验人员的培训由学校、院系、实验室三部分组成,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六条 实验人员通过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需撰写安全分析报告,审核通过后与实验室签署安全承诺书,获得所在院系的实验室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实验人员与实验室签署的安全承诺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接受的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合格状态、对实验环境中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的掌握情况,以及按照学校、院系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从事实验活动的承诺。
第七条 参观人员需通过院系或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培训或相关注意事项讲解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实验室准入实施细则;建设校级安全教育课程;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审核院系安全分析报告、并抽查面试;监督院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九条 院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方案并及时报实验室处备案;建设院系级安全教育课程(含大纲、课件、授课教师、考试内容、教育频次等)并组织落实安全教育;编制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手册;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安全教育课程、制定标准操作程序。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落实本实验室安全准入;建设本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审核本实验室安全分析报告、组织安全操作考试,并根据科研项目、教学内容、仪器设备等的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实验安全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急方法等。
实验室负责人需和所在院系签署安全责任书,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职责、教育任务和软硬件投入等要求。
第十一条 院系应当建立准入监督机制,采用控制门禁、不定期检查及惩罚措施等方式进行管理,防止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或准入失效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不同类别的实验人员,获得准入许可证的有效期也不同:
(1)从事实验工作的在校学生及外来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外协、联合培养研究生、仪器分析测试人员、实习、进修等人员),准入许可证最长有效限为一年。
准入许可证到期后,需再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应急演练,Ⅳ、Ⅲ级院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人员还需提交安全分析报告),才能获得新的实验室准入许可。
(2)从事实验工作的教职工,化学、化工专业准入许可证最长有效限为二年;生物专业准入许可证最长有效限为三年;机械、辐射及其他专业准入许可证最长有效限为四年;
教职工准入许可证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新的实验室准入许可。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的人员如转换院系或专业,需要通过新的院系或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已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的人员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实验室准入许可,并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追责。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或准入失效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如未发生事故,按照《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一般三级事故处理相关人员;如发生事故,根据《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追责并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实验室准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