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16〕16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5~2016学年度第3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
2016年4月26日
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经2006~2007学年度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2~2013学年度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
2015~2016学年度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3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平台。为引导广大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一线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积极研究实验技术与管理技术,持续推动实验室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学校设立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以学校资助为主,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申报人所在院(系)配套经费的支持。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一)实验技术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二)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和功能开发(包括应用软件);
(三)实验和实验室管理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研究;
(四)科研成果向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转化;
(五)实验教学研究及实验教学项目开发;
(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研究;
第五条 我校在职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一线工作的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实验室创新基金项目。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对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二)注重学术新颖性、技术先进性、成果实用性,在技术或管理上有独到之处;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及评审程序:项目申请人填写“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所在院(系)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择优推荐,报实验室与设备处进行审核。实验室与设备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方式及程序:实验室与设备处是项目检查与验收的组织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结题报告和必要测试后向院系和学校提出验收申请,所在院(系)在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基础上出具同意验收的审查意见上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施项目验收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 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新特色鲜明、对人才培养具有突出作用的申报项目。
第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所有项目鼓励自筹或院系配套支持。
第十条 创新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获得资助后,项目第一负责人须按项目申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院(系)主管领导有权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交所在实验室使用。经费使用违反财经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根据申报计划按期执行,到期接受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可有一次机会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项目未能通过验收,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不得在校内重复申报,不得用曾获得创新基金或校内其它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申报创新基金,不得用创新基金项目重复申报校内其它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由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申报奖项时须注明“得到清华大学实验室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每届创新基金申请发布资助项目指南,对资助项目方向、额度、名额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