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18〕73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8年9月5日
清华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
—经1989~1990学年度第1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支撑和保障,规范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表彰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面向学校教职工在实验技术理论方法研究开发、实验仪器设备(含软件)研制及功能开发、实验系统(平台)建设研发等方面取得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进行评选。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最高不超过12%),二等奖占申报总数的20-30%。
第四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成果由申报人自主完成,具有创新性,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二)成果经一年以上实验室实际应用,效果良好,稳定可靠;
(三)成果具有技术挑战性,在本领域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成果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或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成果未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奖项(含本奖项)。
第六条 申报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成果技术测试报告以及反映成果核心内容的学术论文。成果技术测试报告应当由至少两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成果完成人共同完成。拟申报一等奖的,还应当提交用户使用报告和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专家组完成,鉴定专家组应当包括至少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七条 单位推荐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等级及排序,提交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评审,形成实验技术成果奖候选名单。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实验技术成果奖获奖名单。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获奖名单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技术成果奖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