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18〕7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8年9月2日
清华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经2017~2018学年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2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承担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任务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明确定位,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应当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提供实验条件,安排指导人员,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努力研究实验技术和方法,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承担科学实验任务,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学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按要求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开展好社会服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实验室安全,做好培训、资产管理等工作,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
第九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系)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室分为校级实验室和院系级实验室。
校级实验室,是指由学校与依托院系共同负责建设管理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校级科研条件平台。
院系级实验室,是指由院系自行设立、直接负责管理,并接受学校监督的各类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讨论、审议和审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并完善各项实验室建设管理制度。
2.负责校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监督院系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3.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与管理,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督导;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建账等统筹管理。
5.负责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益。
6.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评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院系负责所属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室和院系级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安排一名(副)院长/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1.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院系级实验室。
2.负责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3.制定院系层面的各项实验室建设管理制度。
4.负责院系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所属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6.负责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统筹管理并推动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级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校级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院系推荐人选,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后,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讨论决定任命,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力是:
1.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以及开放服务等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服务,保证实验室安全。
3.落实实验室岗位设置、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
4.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放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申请、审批、实施、评估等程序统筹管理。学校控制校级实验室的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与实验室定位相适应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研支撑服务等任务;
2.具有承担各项任务所必需的房屋、经费、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3.具有规范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校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程序。
1.依托院系提出申请,其中跨院系建设的实验室由相关院系联合提出申请;
2.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组对院系申请进行论证;
3.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院系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院系讨论决定,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常规制度包括物资管理制度(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学生实验守则、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级实验室评估制度,结合评估评选先进校级实验室和先进个人,有效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依法依规严格管理财务、房屋、仪器设备和家具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做到内容有效、程序规范、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相适应的队伍。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实验室工作人员。
(一)实验室应拥有一支满足工作需要、具有实验室工作热情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队伍,发挥学术导向和支撑作用;
(二)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严格按照岗位进行聘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职务聘任、考核、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安全条件建设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室数据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仪器设备,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实验室应当对实验耗材集中管理,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废弃物及排放专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置废弃物,保证排放达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进行开放,包括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验环境和条件、仪器设备等的开放。其中用于教学科研的非涉密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实行开放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清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废止。